生物技术实验中心关于损害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实验室讨论决定,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1、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仪器老化、陈旧等其他自然原因除外。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实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或导师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 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维修费在3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3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2) 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3) 仪器设备、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4) 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该规定解释权归生物技术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