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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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18-04-12 18:13  
  1. 成都医学院生物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实验中心应明确指定各仪器管理人员。

  2. 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均为公共仪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将设备搬运到其它位置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损害,应立即上报管理人员,做好损坏仪器标记

  3. 使用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对于须经培训方可上岗使用的公共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参加培训方有资格使用该仪器;未经培训不得擅自使用操作。

  4. 大型公共仪器设备使用实行使用登记制,由仪器管理员严格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每次使用均应记录使用人,日期以及仪器使用状态,若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管理人员尽快维修;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清理仪器及实验台,关闭电源,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5. 外单位如要使用实验室仪器,必需经实验室负责人许可,由管理人批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使用公共仪器设备,如有违规,对仪器管理员予以实验室内通报批评。

  6. 使用者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须予以赔偿,赔偿金额按学校相关要求确定。

  7. 实验室负责人负有保证公共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人须认真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如有故障,及时联系维修。

  8. 公共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需耗材、试剂,课程需要由实验中心承担,需领取,不得擅自取用,课题需要由项目教师自行承担。

  9. 仪器管理人员每年对设备完好率进行统计、登记并上报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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