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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草案)
2021-11-01 1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学院教学与开放创新实验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实验室在教学、创新及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开放创新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在院党委和院行政领导下,为学院各级各类教学与开放创新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审议、咨询与决策机构,对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是学院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秉公廉洁的原则,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教学与科研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关于《成都医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成都医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成都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为学院把好空间资源与仪器设备的规划、配置与购置关,推动学院办学资源的绩效管理,奠定实验室建设、开放创新实践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化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开放创新实践或实验室管理,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并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与统筹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高级职称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推荐,经学院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任命,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若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工作纪律者,报请学院办公会取消当事人委员资格;补充委员则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推荐,经学院办公会主任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在学院领导下,配合学校实验管理处及保卫处,积极开展本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委托,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对学院教学与开放创新平台及实验中心等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重大事项独立行使咨询、审议与决策权。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的发展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的论证和审议;

  1. 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验收考核;

  2. 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购置论证与决策;

  3. 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评价;

  4. 学院开放创新平台实验空间与设备的科学配置与分配;

  5. 学院开放创新平台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和项目管理。

  6. 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各级实验事故的鉴定及处理。

  7. 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研究与论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届时不定期举行相关工作会议,会前1至3日通知与会委员的会议时间与地点。

    第九条 学院实验中心及各级实验室根据实际需求与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向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采购需求,经研究同意后的需求,由申请单位(人)应当向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详细的《成都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委员会确定举行会议的日程。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设备采购申请单位(人)需对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性能要求、参数配置、管理方式和参考品牌等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委员对相关内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对实验室事故鉴定与处理以及重大设备(购置设备单价100万元以上)的决策应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 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后,由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购置设备的性能和参数进行验收。

    第十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的运行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告知相关当事人或企业(公司)有关事项的审议过程与结果。

    第十 委员会成员在参与审议相关采购事项过程中,不得擅自接受与发生采购关系的企业(公司)或个人的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谢。

    第十 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全体会议,或有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纪律相违者,教授委员会将取消当事人的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十七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十八 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调整。

    十九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9人)

    主 任: 宋海星

    委 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兰 王 丹 彭 云 李 亚 赵 龙 张 坤 杨雨晗 刘江海

    秘 书:尹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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